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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7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鈞
複訴訟代理 吳國興
人
被 告 飛宏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茵茹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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