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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76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盈惇
被 告 吳柳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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