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1937,2014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9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被 告 呂姵諠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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