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1943,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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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廖家傑
被 告 何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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