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2077,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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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吳濬瑋
上原告與被告吳良材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並於起訴狀記載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惟本院民國(下同)103年9月26日調解期日通知書向原告所記載之上址送達,係寄存在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被告並未到庭,再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電子匣門系統調取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全戶戶籍資料結果,為「資料不存在」,亦有查詢結果可參,原告復未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以證明有被告之存在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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