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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097號
原 告 潘素琴
被 告 梁展嘉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應預繳自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臺北分監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台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應於上開期限為墊支,兩造不為預繳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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