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61,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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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61號
原 告 邱興弘
被 告 盧郁淳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明
盧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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