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81,201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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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8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陳章憲
訴訟代理人 陳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就原告主張其積欠借款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因生病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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