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小,913,2014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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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9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劉家妤(原名劉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劉怡君」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家妤(原名劉怡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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