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代理人 何宗達
相 對 人 臺德祥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至居所地,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僅係做為送達之用。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街00巷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