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映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