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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019號
原 告 陳文華
原 告 陳進峰
原 告 陳岩本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陳仲豪律師
徐維宏律師
被 告 傳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華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進峰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岩本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分別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等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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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編 │發票│受款│票據│票面金│付款│發票日│提示日│
│ 號 │人 │人 │號碼│額(新 │人 │(民國)│即利息│
│ │ │ │ │臺幣) │ │ │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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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新光│102年 │102年 │
│ 1 │傳代│陳文│HB│3,420,│銀行│11月 │ 11月 │
│ │建設│華 │02│073元 │東三│01日 │ 05日 │
│ │開發│ │36│ │重分│ │ │
│ │有限│ │47│ │行 │ │ │
│ │公司│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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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B│ │ │ │ │
│ 2 │同上│無 │02│68,40 │同上│ │ │
│ │ │ │36│1元 │ │同上 │同上 │
│ │ │ │48│ │ │ │ │
│ │ │ │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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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B│ │ │ │ │
│ 3 │同上│陳進│02│1,287,│同上│同上 │同上 │
│ │ │峰 │36│221元 │ │ │ │
│ │ │ │48│ │ │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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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B│ │ │ │ │
│ 4 │同上│無 │02│25,744│同上│同上 │同上 │
│ │ │ │36│元 │ │ │ │
│ │ │ │48│ │ │ │ │
│ │ │ │6 │ │ │ │ │
├──┼──┼──┼──┼───┼──┼───┼───┤
│ │ │ │HB│ │ │ │ │
│ 5 │同上│陳岩│02│2,000,│同上│102年 │103年 │
│ │ │本 │36│687元 │ │11月 │03月 │
│ │ │ │47│ │ │30日 │05日 │
│ │ │ │6 │ │ │ │ │
├──┼──┼──┼──┼───┼──┼───┼───┤
│ │ │ │HB│ │ │ │ │
│ 6 │同上│陳岩│02│82,16 │同上│102年 │103年 │
│ │ │本 │36│9元 │ │12月 │03月 │
│ │ │ │48│ │ │01日 │05日 │
│ │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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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B│ │ │102年 │103年 │
│ 7 │同上│陳岩│02│474,00│同上│11月 │03月 │
│ │ │本 │36│0元 │ │30日 │05日 │
│ │ │ │47│ │ │ │ │
│ │ │ │7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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