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中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訴訟代理人 邱錦賢
被 告 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頁一、第八行及第二頁
三、第二行,關於「,及其中12,708元自102年11月1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127,008元自102年11月1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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