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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張伯鍵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婷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9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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