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32號
原 告 李茂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志成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6,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03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