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1250,2014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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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250號
原 告 洪政義
被 告 朱胤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肆仟零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3日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租賃期間一日,租期屆滿應歸還系爭車輛,詎系爭車輛因被告行駛不慎致受損,經送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201,800元(零件143,800元、工資38,000元、烤漆20,000元),迭催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起訴時請求250,000元,包括修復費用201,800元及跌價損失50,000元,於103年11月10日撤回跌價損失50,000元之請求,被告並未到庭異議)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汽車租賃契約書、租用汽車切結書、本票、駕駛執照及對話紀錄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查被告因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100年2月出廠,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可佐,至103年6月4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月餘,折舊年數為3年4月,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201,800元(零件143,800元、工資38,000元,烤漆費用20,000元),有估價單影本在卷可佐,惟其中零件及烤漆費用計163,800元,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則零件及烤漆費用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6,09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至於工資費用38,000元,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被告自應全額賠償,合計74,091元(計算式:36,091+38,000=74,091)。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0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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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3,800×0.369=60,442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3,800-60,442=103,358第2年折舊值 103,358×0.369=38,139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3,358-38,139=65,219第3年折舊值 65,219×0.369=24,06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5,219-24,066=41,153第4年折舊值 41,153×0.369×(4/12)=5,062第4年折舊後價值 41,153-5,062=3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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