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1307,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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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京鼎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明
原 告 桓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利
上列原告京鼎茶行有限公司、桓和實業有限公司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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