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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曾麗珠
訴訟代理人 邱天照
原告與被告吳志疆(原名吳亦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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