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1437,2015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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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林家毅
被 告 盧美連
被 告 盧明勝
承受訴訟人 何小松(即被繼承人盧美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小松應承受本件被告盧美連訴訟程序,並續行訴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178 條、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盧美連於104年2月20日死亡,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本件並於104年3月6日判決,被告盧美連於104年2 月20日死亡,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被告盧美連之配偶何小松,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何芳宜拋棄繼承,父盧清風於75年6月6日死亡,母盧簡月雲於93年10月11日死亡,兄盧明於97年12月15日死亡,姐盧梅於39年9月6日死亡、妹盧美華於50年10月24日死亡、弟盧阿傳、盧明勝、盧國書、妹盧金花、盧銀花、盧金珠均拋棄繼承,祖父母盧昌、李嬌均已死亡,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調104 年度司繼字第282號、104年度司繼字第334 號拋棄繼承民事卷查明屬實,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3月27日士院俊家相104年度司繼字第282號准予備查函、104年6月1 日士院俊家相104年度司繼字第334號准予備查函各1 份附卷可稽,則被告盧美連唯一之繼承人為被告盧美連之配偶何小松,繼承人何小松未聲明承受訴訟,他造之原告亦未聲明繼承人何小松,揆諸首揭說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以便進行訴訟程序,送達判決於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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