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順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6,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