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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黃文吉
上 訴 人 黃文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意琦、黃子建、邱爵榮、陳明雄及馬宏杰(原名:馬雲行)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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