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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8號
原 告 林靠
被 告 盤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凱
訴訟代理人 簡森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公司係設於臺南市○○區○○○00○0 號1 樓,而債務履行地係於桃園縣龜山鄉,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原告起訴狀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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