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287,2014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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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楊李香(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楊炳文(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李楊淑貞(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楊淑芳(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楊淑滿(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楊碧雯(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楊淑如(即楊金定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金和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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