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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原 告 高紹瑋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恭豪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世祥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世祥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1,500,000 元,惟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世祥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於訴訟中追加請求票款新台幣600,000 元,並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世祥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2,100,000 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及第一審已繳裁判費新台幣15,35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94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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