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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駱世祥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紹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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