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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5號
原 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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