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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尹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志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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