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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謝秋茹
訴訟代理人 蔡惠蘭
被 告 林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誠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一、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之上訴人有「林文祥」,但狀尾簽名欄無「林文祥」之簽章,若「林文祥」亦為上訴人,請到院補正上開書狀狀尾「林文祥」之簽章。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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