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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22號
抗 告 人 維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超群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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