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848,2014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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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泰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7,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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