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99,201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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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9號
原 告 陳子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日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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