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3,重簡救,33,2014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子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芳
法定代理人 林伸名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重區三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