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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吳珮瑜
原 告 謝欣樺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蘇子良律師
被 告 軒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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