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小,1072,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複 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莊國宏
被 告 陳昱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昱帆應於繼承陳昱儒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國宏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陳昱帆於繼承陳昱儒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國宏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