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沈泰昌
被 告 劉綉鳳(即劉長榮之繼承人)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長輝(即劉長榮之繼承人)
被 告 劉長明(即劉長榮之繼承人)
被 告 劉綉華(即劉長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長輝、劉長明、劉綉鳳及劉綉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劉長輝、劉長明、劉綉鳳及劉綉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劉長輝、劉長明、劉綉鳳及劉綉華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長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