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小,314,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314號
原 告 陽光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能通
訴訟代理人 鄭木金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 告 陳美滿
被 告 蔡秀貞
被 告 李明興
被 告 李明坤
被 告 張玉盆
被 告 曾滿女
兼上列三人 下一層之3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龔君彥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00號九樓
複 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
住同上
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賴麗容律師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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