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小,580,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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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58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信昌
被 告 鄧舜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5,66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千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部份僅請求年息百分之20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法視同自認,堪認為真實。

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債權人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05條、第206條、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本件原告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與消費者即被告約定收取日息千分之2(即年息73%)計算之違約金,並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則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高達年利率百分之78以上,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虞,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就請求之違約金金額即日息千分之2顯然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為年息百分之15,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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