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108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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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8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陳優子
訴訟代理人 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購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購物分期款,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兩造曾訂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而於購物分期約定書第15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各影本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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