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438,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楊竣傑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雄、黃子建、邱爵榮、林意琦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