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451,2015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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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周書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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