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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楊寶卿
林柏慧
林俞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房屋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書第13條約定:「立約人如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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