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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04號
原 告 高生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堂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尚不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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