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638,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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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曾福隆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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