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785,2015082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合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承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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