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4,重簡,909,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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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原 告 曹慶如
被 告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緒勇
被 告 張宸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由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張宸瑄背書轉讓,票據號碼KD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103年12月20日、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之支票乙紙,詎於屆期後之103年12月22日為付款之提示,竟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張宸瑄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系爭支票係因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缺款調用,由訴外人即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鈺人簽發借據及本票給伊為擔保,要求伊在系爭支票上背書後,由伊持該票向原告借款,然事後孫鈺人並未將支票款項給伊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持有系爭支票,於屆期後之103年12月22日為付款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另被告張宸瑄則對系爭支票背書之真正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

惟按: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票據法第13條、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規定。

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即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

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經查,本件被告張宸瑄既自認系爭支票上之背面係其所背書,且陳明系爭支票係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因缺款欲調用資金,故由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鈺人要求其在上背書後,再交付予原告借款等情,足見原告與被告張宸瑄間固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關係,惟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張宸瑄自不得執其與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間之原因關係即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鈺人迄未依約交付系爭支票所表彰之票款予被告張宸瑄對抗原告,被告張宸瑄上開所辯,尚難憑採。

是被告張宸瑄既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自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張被告張宸瑄應負系爭支票之背書人責任,洵屬有據,自屬可採。

㈡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支票,復由被告張宸瑄背書之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而不獲付款,又被告甲群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張宸瑄均無拒絕給付之合法理由,其自應依系爭支票所載文義負擔票據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自10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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