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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張家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3月24日由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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