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勞小,53,2017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小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石采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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