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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程盈端
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 告 和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祿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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