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05,重司簡調,1131,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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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德賢、朱德麟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將相對人分割繼承之登記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兩人公同共有等語。

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

而聲請人主張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請求將分割繼承之登記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兩人公同共有,然此顯非相對人等所得承諾,而需有法院之形成判決方得以實現。

是以本件有民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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