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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薛郁璇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就同一筆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此有調解聲請狀附本院98年度司執天字第 41914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明,故已難謂有調解之必要;
而再查聲請人亦已聲請執行而未受償,此觀上開債權憑證之記載可明。
且聲請調解狀陳稱相對人有損害債權之嫌,則衡諸常情,即使排定調解期日,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庭協調而調解成立。
故實難謂有調解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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